已签书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仍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20-01-17 信息来源:智享会 浏览次数:
文/ 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夏利群(律师) ,陈奇新(律师)
案件回顾:
2009
年5 月13 日,雷某与某汽车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之后,雷某与某汽车公司分别于2009 年10 月1 日、2010 年12 月11
日、2011 年6 月24 日以及2013 年6 月24
日签订了四次劳动合同。前两次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一年,第三、四次劳动合同期限是两年。雷某在某汽车公司处工作期间,某汽车公司为雷某办理了社会保险。
2013 年11 月21 日,某汽车公司以雷某违纪为由作出了与雷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于同日向雷某寄送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雷某于2013 年11 月22 日收到了该通知书。
2013 年11 月18 日,雷某提起仲裁,请求包括某汽车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等。该委超时未申结。雷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雷某与某汽车公司于2011 年6 月24
日订立了第三次劳动合同,此时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汽车公司辩称其已向雷某提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无证据证明雷某只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认定某汽车公司的行为违背了法律要求,与雷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院认为,某汽车公司不与雷某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所以雷某请求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的期限不超过11
个月,即到2012 年6
月止,故本案雷某可主张此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其实质为比照工资标准的具有惩罚性的款项,而并非劳动者本身的劳动报酬,故不应适用关于请求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规定,其仲裁时效应当以双倍工资差额的总额确定之日起计算一年。本案中,雷某可主张至2012
年6 月止共11 个月期间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雷某至迟应当在2013 年6 月提出仲裁申请。而本案雷某于2013 年11
月18 日才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
争议焦点:
在符合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是否属于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我们认为,上述判决中法院的观点值得商榷, 主要有二:
1_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再次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属有效,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法院在上述判决中认为,必须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方才有权与其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对于系劳动者主动提出,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我们认为,
新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体现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劳动者无证据证明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
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应当予以遵照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认为,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
该合同自然终止(沪高法[2009]73 号)。
同时,既然双方已经签署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就应当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其原先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_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应仅指是否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并非该条款考虑范畴。上述法院判决中认为,某汽车公司不与雷某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所以雷某请求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的期限不超过11
个月。实际上,除了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之外,法律规定,
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应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双方签署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且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法院应当援引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罚条款,而非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条款。而且,按照上述法院判决的逻辑,
就不会存在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罚条款的适用空间,因为只要符合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法院就直接认定双方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了。这种逻辑显然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