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期延长问题的不同理解

发布时间:2020-01-17   信息来源:智享会   浏览次数:
在目前的司法领域中,关于如何计算医疗期问题上一般没有太多争议,但就医疗期延长问题,各地司法实践争议较大。

文/ 夏利群 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劳动部于1994 年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根据该规定,员工医疗期是结合其本人工龄及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计算,并根据该规定中有关医疗期计算周期规定确定员工医疗期是否届满。下图标示根据该规定进行的医疗期和周期统计:(下图)

注:以上第一行为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第一列为员工的工龄。

各地在上述劳动部479 号文件出台后相继公布了地方性详细规定。但是,除上海外,其他地区的医疗期均以劳动部的上述医疗期计算规则作为地方规定基础。上海的医疗期计算规则较为特殊,仅仅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考量进行计算。当员工在本单位的第一年,即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进入第二年则有四个月医疗期,以此类推。关于考量医疗期是否届满的计算周期,上海与劳动部479 号文件也截然不同。举例说明,当上海企业的员工入职的第三年,该员工享有五个月的医疗期,但如果该员工在前两年已经使用了四个月,则该员工在入职的第三年内仅享有一个月的医疗期。

在目前的司法领域中,关于如何计算医疗期问题上一般没有太多争议,但就医疗期延长问题,各地司法实践争议较大。

《劳动部关于贯彻<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 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 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根据该规定,大部分地区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当员工患有上述三类特殊疾病的,则医疗期当然确定为24 个月。

上海市政府于2015 年8 月17 日发布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 号)。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适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 个月。”该条规定与本次修订前2002 年公布的文件上的表述一致。但上海司法实践中,关于涉及员工上述三类特殊疾病问题上, 仍旧直接适用上述劳动部的236 号文件。我们来看一下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三( 民) 终字第2212 号判决。该判决作出和生效日期为2016 年1 月27 日。该判决在“本院认为”中是如此表述: “故而,爱得乐芳帅公司现为了证明王志兴不符合享受24 个月医疗期的条件,在诉讼程序中再行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从程序角度已然丧失了必要性。再者, 《劳动部关于贯彻<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 在24 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根据该规定,患有癌症的劳动者享有24 个月医疗期,期满后还要延长的, 则需要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此时可能涉及是否需要鉴定的问题。而在24个月内并无此要求。因此, 爱得乐芳帅公司提出的罹患癌症的劳动者只有经过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才能享受24 个月医疗期的观点,于法无据。”很显然,关于三类特殊疾病医疗期延长的问题,上海司法实践中尊崇的是上述劳动部236号文件,而并未考虑适用上海市政府的规定。

我们再来看看最近浙江省的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6 年12 月30 日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该解答第十三条:《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 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 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该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患上述特殊疾病的职工无需考虑其工作年限而直接给予24 个月医疗期?答:该规定指职工根据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 该医疗期满后尚不能痊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 并不意味着患有上述特殊疾病的职工的医疗期当然为24 个月。据此,我们不难发现浙江省对特殊疾病员工医疗期的理解仍应依据普通医疗期规定进行计算,并认为236 号文件中的24 个月应当指向的是普通医疗期内最高一档的医疗期。

无独有偶,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疾病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4]250 号)也是如此规定。该文件规定:“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 号) 和《关于贯彻(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 号),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应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作了明确的规定,应遵照执行。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479 号文规定执行,即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而不能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 个月的医疗期。”

鉴于上述各地地方性规定及司法实践的不同, 因此在确定三类特殊疾病员工医疗期的问题上,还是需要了解当地的地方性政策。建议最好查一下当地司法判例,以生效判例作为依据确定员工医疗期, 法律风险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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