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倍工资”问题的深入探讨

发布时间:2020-01-17   信息来源:智享会   浏览次数:

因劳动合同迟迟未予签订而向公司讨要“双倍工资”的员工,需要注意“双倍工资” 的金额标准、所涉及的期限,其中的问题大有讲究。
 
案件回顾:

 

劳动者夏欣于2011 年7 月1日进入上海爱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爱轩公司”)担任演员经纪人一职。双方约定,爱轩公司每月支付给夏欣工资人民币5000 元,每季度根据爱轩公司盈利情况支付0 元至2000 元不等的季度奖金,每月根据夏欣通过演员经纪活动为爱轩公司获取的收入的5% 支付夏欣提成奖励。据此夏欣每月获得的税前收入如下图:


                                               

 

然而,在夏欣入职后,爱轩公司始终未与夏欣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12 年8 月底夏欣以爱轩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后夏欣于2012 年10 月底提出仲裁申请,除要求爱轩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要求爱轩公司按照上述每月收入总额支付其2011 年7 月至2012 年8 月期间应签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

 

夏欣主张双倍工资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但该条款应如何解读,夏欣主张的双倍工资的金额标准及所涉及的期限是否正确,本文将深入阐述。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款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两条款均是针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制订的惩罚性条款。不同点在于,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期限的不同, 设置了不同的惩罚措施,即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期限内未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而在满一年后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双方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鉴于同一违法行为不重复惩罚原则,在用工之日期满一年后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只需认可双方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可,而无须再支付双倍工资。因此,依据上述观点,本案中夏欣主张的双倍工资所涉及的期限应当为2011 年8 月至2012 年6 月期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那么本案中夏欣所主张的双倍工资究竟适用哪一种仲裁时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 号《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称《解答》)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答复。《解答》指出:“《劳动合同法》第82 条第1 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分析, 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 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 条第2 至第4 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 条第1 款至第3 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因此,鉴于夏欣于2012 年10 月底提出仲裁请求的事实,结合上述第一段的分析意见,本案中只有2011 年10 月至2012 年6 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可得到支持。
 
接下来的问题是,双倍工资究竟以什么标准来计算第二倍,是仅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算标准,还是需要把季度奖和经纪提成一起纳入计算范围?对此,《解答》也作出明确说明:“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 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 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很显然,本案中非常规性的季度奖、风险性的经纪提成这类非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的收入,均不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范围,而应仅以每月基本工资5000 元作为标准计算双倍工资。
 

合上述观点,夏欣有关双倍工资的主张中,只有2011 年10 月至2012 年6 月期间,每月按人民币5000 元作为标准所计算的双倍工资与爱轩公司已支付每月基本工资的差额部分将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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