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中有关奖励报酬中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0-01-17   信息来源:智享会   浏览次数:
本文将说明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及相关奖励和报酬的标准, 并着重介绍有关奖励和报酬的一些司法实践常识。(注:本文为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口径的梳理文章  文/ 夏利群 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夏利群律师是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及劳动法团队负责人、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委员会委员。夏利群律师有长达十年为外资企业、大型国有企业承办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经验,并被全国著名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中智聘请为专家劳动法律顾问,配合企业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夏律师至今已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两百余件, 精读国家及各个地区相配套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及司法实践,因此其对企业内部人事方面的管理,特别从法律实践角度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 年内作出的, 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上述条款中规定的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中的物质条件包括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以,当员工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构成职务发明创造,应以上述定义作为判断依据。

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七十八条规定,被授权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向作为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员工支付奖励和报酬。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 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 元。关于职务发明创造报酬,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单位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我们大概了解了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及相关奖励和报酬的标准,接下来我们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有关奖励和报酬的一些司法实践常识:

1.奖励和报酬约定优先原则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根据第七十七、七十八条规定,上述奖励及报酬的标准虽为法定标准,但仍以单位与员工的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为优先,相关约定的标准也可以低于上述标准。所以,有约定的或有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据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确定职务发明创造相应的奖励与报酬;没有约定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才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确定职务发明创造相应的奖励与报酬。

2.奖励和报酬的形式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规定,按照约定优先原则,奖励报酬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除了采取货币形式之外,还可以采取诸如股票、期权、提高职位、提升工资、带薪休假等形式,只要能达到专利法规定的合理的原则要求即可。

如果约定的奖酬仍采取货币的形式,单位可以自主地根据自身的行业特性、生产研发状况、知识产权战略发展需求制定相应的具体标准。在职务发明创造奖酬规定的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企业采用如专利申请奖、专利授权奖、专利实施后的报酬等方式执行;也有的企业对奖励报酬采取一次性补偿方式,补偿的具体总额按照研发领域的平均发明价值确定,该种方式对于企业而言,可以避免复杂的计算过程和较高的计算成本。这些均是应该被允许的。

3.单位承接委托开发业务所形成职务发明的奖励及报酬发放问题

《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合同法》亦对该种形式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进行了规定。其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按照上述规定,该类发明中,首先依据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协议确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在没有协议或协议对此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规则,由受托完成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权利归属,按以下原则确定奖励和报酬的支付主体:

3.1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受托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进而获得专利授权。此时,受托方作为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享有者,对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负有奖酬支付义务;委托方不享有专利权,也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酬的支付。


3.2 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委托方时,委托方最终获得专利授权。此时,发明人、设计人作为受托方的员工,无权请求委托方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因为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请求权是一种从属性权利, 其产生以职务发明的存在,即以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享有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为前提,只有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才有义务向其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支付奖酬。受托方因不享有专利权而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酬支付;委托方虽享有专利,但与发明人、设计人不涉及劳务关系,故亦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酬支付。

3.3 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双方共有时,由双方共同获得专利授权。此时,委托方虽享有专利权,但与发明人、设计人不涉及劳务关系,故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酬支付;受托方作为共有专利权人,应根据其专利获利支付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专利权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如果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受托方从委托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中分得许可费,发明人、设计人对该许可费主张职务发明创造奖酬的,应予以允许。

4.员工主张奖励及报酬的 案件性质、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包括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并实行集中管辖。2011 年民事案由规定亦将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归类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因此这类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而应由具有专利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5.员工主张奖励及报酬的 诉讼时效问题

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请求权纠纷并非法律规定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之纠纷类型,亦区别于劳动争议,故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两年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亦按一般之规定,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权时起计算,而不考虑此时劳动关系是否终止。2017 年10 月1 日起,《民法总则》将正式施行。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专利法》仅就专利侵权纠纷及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规定为二年。因此,就有关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及报酬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在2017 年10 月1 日起应当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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