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直接于工资中扣除提供给员工的暂借款?

发布时间:2023-01-09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智享会   浏览次数: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夏利群 徐芬妮


实践中,用人单位常因各种情形给员工提供暂借款。如员工未能及时还款,则用人单位能否直接从工资中予以扣款或冲抵?不同于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之规定予以扣款,实践中法律未对暂借款的扣款情形做出具体规定。


一、常见的暂借款情形


关于公司向员工提供暂借款须进一步区分以下情形,即:1)员工因履行职责或执行业务发展需要,而因“公”向公司借款,如预提备用金、预支报销款等情形;2)员工因个人情况,而因“私”需要向公司提出借款请求,如个人购房或其它个人需求等情形。


二、关于暂借款的主要裁审意见


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 第6条:


用人单位以暂支单形式向劳动者放款,因此引起的纠纷应区分情况予以处理。高院民一庭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2】6号)中规定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相牵连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没有关系或属于非法占用或临时占用,因此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因此,在用人单位以暂支单形式向劳动者放款的情形下,如果该款项与劳动关系关联的,如属于预支工资、奖金或出差费用等,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否则应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处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9期:


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诉唐茂林劳动合同纠纷案载明,职工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单位的暂支款项主要用来业务花费,而单位主张职工应全部返还但又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系用于职工个人花费的,应按劳动合同纠纷处理,单位应将相关业务花费按公司内部制度进行报销。

三、 因“公”情形下的暂借款司法实践


依据前述整理的规定,暂借款如涉及履行工作职责的,则应属于劳动争议。经笔者检索,暂未查询到明确关于法院对双方约定在工资中直接扣除暂借款的条款是否有效的案例。


在双方未约定或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单位能否直接在工资中扣减暂借款/备用金,经检索,上海地区及北京地区的观点存在差异,具体整理如下:


北京地区倾向于认为:在双方未约定或未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公司应就暂借款/备用金另提起主张,而非直接在工资款中扣减或冲抵。


  •  (2022)京02民终3748号:关于金斗云辉公司提出的应在工资中扣除劳动关系解除后缴纳的社保公积金费用、未交接的备用金及借款等款项的主张,刘阳均不同意抵扣,故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金斗云辉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 (2018)京03民终3642号:胥某不同意从工资中抵扣备用金,故中元公司应依法支付胥某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21日期间的工资,胥某主张该数额为6367元,不高于法定标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备用金双方若有争议,可另行解决。


上海地区倾向于认为:支持在双方未明确约定扣减暂借款/备用金的情形下,用人单位直接在工资中扣减暂借款/备用金。


  • (2021)沪0117民初7031号:根据被告提供的其人事与原告的QQ聊天内容来看,2020年9月发放被告4,000元属于“预支”,故原告在发放被告次月工资,即2020年10月工资时予以抵扣,应属合理。

  • (2020)沪0114民初7063号:故本院根据原告基本工资10,880元、固定项目补助、额外报销9,400元+3,162元核算原告2019年8月1日至同年8月13日期间工资,金额为9,589.91元,扣除未结算的预支款8,0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上述期间工资1,589.91元。


此外,关于扣减额度有无限制等(如单位能否扣除员工当月全部薪酬),法律或相关裁审意见并未对此予以明确限制。经笔者针对主要城市的相关案例检索,亦未查询到对此匹配的具体案例。


四、 因“私”情形下的暂借款司法实践


如前述已提及的规定,如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权利义务无关的往来借款,如引起争议,则应按民事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经检索,北京、上海两地均倾向于支持双方就借款事项达成合意并按约定履行。故,如双方已就借款内容(定期还款数额、还款方式等)自行约定或达成一致的,则法院倾向于认为扣除部分的工资系各方基于意思自治所作的约定符合规定。


  • (2020)沪02民终8757号:2016年间,徐某因购房需要向动创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提出借款。2016年7月18日,盈溪公司向徐某转账支付300,000元。2016年10月8日,徐某发送电子邮件给邓某等人,要求从本月收到工资开始每月扣减1,500元作为利息,另外12,607元在后期奖金中偿还。而后,动创公司从徐某工资中代为扣除12,607元,并每月扣款1,500元作为利息。2017年3月1日,徐某归还了借款100,000元,动创公司即在徐某工资中每月扣款1,000元作为200,000元的利息,直至2019年3月29日徐某离职。…徐某获得借款后通过电子邮件要求从其工资中每月扣减利息,盈溪公司也已接受,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现盈溪公司同意由动创公司在徐某工资中代扣的12,607元在借款本金中抵扣,无不妥,予以准许。

  • (2016)京03民终613号:谭某以个人借款为由向悦畅科技公司申请借款,悦畅科技公司按借款单上载明的数额将款项支付给了谭某,结合谭某有关“悦畅科技公司主张借款已经通过扣除谭波工资方式完全抵扣”的陈述及其认可的还款事实,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谭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谭某取得的款项属于悦畅科技公司经营性费用的情形下,谭某与悦畅科技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谭某应当依据借款和还款事实向悦畅科技公司偿还相应借款及利息故本院对谭某有关“悦畅科技公司应对借款用途承担更多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予采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此外,在检索过程中,未查询到用人单位就该情形下全部或大额度扣除薪资的案例。


还须提示的是,涉及公司向高管提供借款的,用人单位还须注意公司法下的相关规定。依据《公司法》第115条之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五、合规建议


1.       因“公”情形下的暂借款

在因“公”情形下,结合前述所列举的最高院公报及上海的裁审意见,笔者倾向于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内部报销制度或财务制度,明确报销或业务相关的暂借款项还款事项,并将相关报销或财务制度告知员工且经员工确认,以避免暂借款损失或擅自扣除可能引起的争议。


此外,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角度出发,以及避免被认为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薪酬,如用人单位日后确须从工资中扣除暂借款项的,笔者倾向于建议单位先予确认扣款依据是否充分后,再行按照内部规章制度、员工制度收悉情况提前告知员工拟扣款的具体信息,并在后续工资支付明细中具体载明对应的扣项明细。


2.       因“私”情形下的暂借款

在因“私”情形下,笔者倾向于建议公司在符合借贷监管规定、公司法等规定的情形下,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就定期还款数额、还款方式等予以明确,以便于日后涉及争议,按民事相关规定向员工主张债权。


综上,涉及不同情形的暂借款,用人单位应就不同的法律关系,针对性采取对应措施,以更好避免暂借款损失及潜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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